专利申请相关
专利申请
1.1 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包含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保护周期、保护对象、保护范围、适用领域及申请流程具体如下表所示: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保护周期 20年 10年 10年> 保护对象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范围 方法、结构、应用 结构 外观 适用领域 物理电子、机械结构、生物医药、软件算法 机械结构 外观 申请流程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实质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其中,发明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A1.物理电子领域:半导体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电子器件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电路芯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光学仪器及其制造方法等;
A2.机械结构领域:装置设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建筑工程结构及其制造方法、人类生产生活所用机械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等;
A3.生物医药领域:生物制剂、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化学物质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冶金工艺、化工工艺、药物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等;
A4.软件算法:用于操作实物并按照一定方法执行从而取得一定技术效果的程序。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B1.装置设备的结构;
B2.零部件的结构;
B3.实体物品的结构。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C1.产品的立体形状及或图案、色彩;
C2.平面图案及或色彩。
1.2 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需要经过申请程序、初步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使得该专利申请满足相应的形成要件和实质要件(针对发明专利),方可经过授权程序获得专利权,在获取专利权后,还应该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才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需要分别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以进行专利技术输出,从而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需要,并避免贸易摩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通常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者PCT途径取得的。
1.3.1 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进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是基于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的。基于该公约,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期限为6个月,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期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如下:
A.国民待遇原则(第2条、第3条):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B.专利独立原则(第4条)
申请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C.优先权(第4条):
在某个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前后申请主题相同。
1.3.2 PCT途径
PCT途径进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是基于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全称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提出的。专利合作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基于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体系是一个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其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并且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途径通过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利从而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不能通过PCT途径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的12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随后国际局会针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并在第18个月时对递交的申请及国际检索报告予以国际公布,届时申请人可根据指定国及选定国的具体规定向该国递交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以期在该国获得专利权。
PCT途径的基本流程如下:
A.向本国专利局提交国家申请
B.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国专利局(受理局)提交PCT申请,使用本国语言,使得PCT申请的法律效力延至所有指定国
C.在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之间,通常为第16个月时,国际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国际检索,以期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D.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时,国际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国家检索报告予以国际公布,从而使得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并且申请文件中的技术自公布起称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E.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22个月,应申请人要求,国际局可以对申请文件的专利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在申请之日起28个月内出具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F.在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部分国家20个月),向有关指定国提交开始国家阶段的请求
1.4 电子物理类专利
一份清楚明了的专利技术交底书有利于代理人深入理解发明人的构思。专利技术交底书主要包含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
1.4.1 下面介绍在撰写电学领域的专利交底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4.1.1 发明名称:
表明本发明创造所要保护的主题,不能超过25个字,不能用商业宣传语。
1.4.1.2 技术领域:
本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和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
1.4.1.3 背景技术:
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应进行全面地检索(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www.sipo.gov.cn进行检索),检索出在相同领域、相似领域里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采用与本发明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目的的现有技术,或者公开了本发明的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检索范围包括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如期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如引证专利文件,要写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如引证非专利文件,应写明文件的出处。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缺陷,可能的话,可提供现有技术的附图,并结合附图,简单介绍其工作原理,客观的指出这些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原因,以便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
1.4.1.4 发明内容以及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目:在分析了背景技术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写明本发明的目的是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也可说明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提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新的技术措施的集合,而技术措施是由技术特征体现的,所采用的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是如何完成发明所提出的任务。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结合上述本发明的技术特征,说明由本发明的技术特征产生的本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技术效果。
1.4.1.5 附图说明,在实施例中对引用的一幅或多幅附图的说明。
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一般涉及到硬件装置和方法(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控制方法等),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写法。
1.4.2 硬件装置:
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作的改进,因此,发明创造一般都会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硬件装置来说,专利的保护形式是它的元器件,以及在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的流动关系,即各个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线的连接关系。基于专利保护的这一要求,若要申请关于装置的专利保护,就必须给出该装置中包括现有技术和创新技术在内的各个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间信号线的连接关系,电路原理图是最直接的表达方式。
1.4.2.1 许多硬件装置的电路原理图非常复杂,而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仅涉及到其中一部分,这时应先画出装置的电路原理框图,需要对电路原理框图中的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进一步说明。这样既能够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在总体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的分界,也能够使别人对创新点所起到的作用一目了然。
1.4.2.2 专利是以技术的公开换取技术的保护,所以应该将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作为装置,对本发明的创新点,在具体实施例中,主要是公开其电路原理图,在电路原理图中要公开所使用的主要元器件的型号,如运算放大器型号、芯片型号、某种仪器的型号等。在电路原理图中公开了元器件的型号并不意味着本发明创造中只能使用这一种型号的元器件,这仅仅表示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是为了使一般的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专利。
1.4.2.3 对于硬件装置来说,将其电路原理图画出之后,还需要对图中的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进一步解释。由于发明创造一般都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现有技术部分来说,发明人可以简写(如果是非常公知的技术)各个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而对于创新部分来说,发明人应该进行详细的说明,主要说明创新点中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它与其它相关元器件的连接关系,它在整个发明创造中所起到的作用。要结合本发明的目的进行说明,要能够说明本创新点的结构在装置中确实能够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而达到相应的效果。
1.4.2.4 电路原理图中涉及到的元器件的参数不必给出,如电阻值、电容值等,除非本发明的创新点就在于该元器件参数本身。
1.4.3 方法:
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必须是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法,在电学领域中,多数方法涉及到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控制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基本上都要用到计算机来进行处理。
1.4.3.1 在写方法方面的专利交底材料时,应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写出该方法的物理步骤,物理步骤之间体现了物理过程的转换。物理步骤中涉及到的各个变量,应给出其所代表的物理含义,否则该方法可能作为纯计算机软件,或纯粹的数学方法而无法申请专利。
1.4.3.2 物理步骤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数学模型,主要体现为数学公式、逻辑判断式等。在数学公式和逻辑判断式中,应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将各参数的物理含义解释清楚。有些数学模型(如一些计算公式等)是发明人自己设计的,应写出该公式的推导过程,以证明其合理性。作为具体实施方式,应给出计算机执行的软件流程图。方法的数学模型所对应的软件流程图可能有多种,作为专利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软件流程图要与物理过程的衔接和转换相一致,只要给出最能够体现本方法的软件流程图,而不必过多的考虑编程技巧、程序的简化等问题,目的是要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实施。如对于较复杂的方法,可以举一个实际的、简单的例子,配合软件流程图来说明该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
1.4.3.3 方法的实现必须配合有硬件设施(即系统),如果该系统与现有技术的一样,则只需画出该系统的原理框图,以表明该方法可以在硬件上实施;如果该系统并不是现有技术,发明人在实施过程中还对硬件设施进行了改进,则要将该系统也进行保护(或者保护系统中创新的装置/设备/电路),除需要画出系统的原理框图外,还需要公开有创新的部分,具体参见上述硬件装置的公开内容,系统中没有创新的现有技术部分,涉及到有型号的,给出器件的型号。
在写技术交底书时还应当注意:
在整篇文章中,对于同一个元器件或物理过程等,其名称应始终一致;电路原理框图中的框也应该与电路原理图相对应,最好在电路原理图中将相应部分用虚线框出,并在虚线框中写明与框图对应的名称,名称要与原理框图中的一致。否则容易引起代理人的误解,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利。
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应紧扣发明目的,达到的效果也要与发明目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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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明创造向代理人充分公开,需要取舍哪些部分应与代理人商量,代理人可以向发明人提供比较稳妥的解决方案。与代理人多进行沟通,争取得到最佳的保护方案。
1.5 机械结构类专利
为帮助代理人了解发明的构思、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其创新点,以便使代理人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本,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专利时,除了向专利代理人当面介绍发明的内容外,还应交纳一份专利申请交底书。
1.5.1 交底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5.1.1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等非技术词语及宣传性用语。一般不应超过25个字。
1.5.1.2 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1.5.1.3 背景技术
应当写明本发明人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与该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非专利文件。前者要写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后者应写明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本发明人还应客观的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仅限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可能的话,应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
1.5.1.4 发明内容
首先,要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用正面、尽可能简短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
然后,公开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技术方案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发明人应清楚、完整地描述该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即为达到发明的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哪些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而哪些特征是区别于现有的技术特征。
对产品类发明,应描述产品的部件组成,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尤其是体现本发明构思部分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
对方法发明,应写明体现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必要步骤、手段等。
最后,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它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对于机械、电气领域的发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其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1.5.1.5 附图说明
本申请有附图的,应依照机械制图标准绘制,并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但不需要对图中的具体零部名称和细节进行说明。
若有多幅图的,应一一作出说明。
例如:以“燃煤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为例,对以下四幅图进行图面说明:
图1是本发明燃煤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的A向视图;
图4是图1的B-B剖视图。
注意:对每幅图中所表示的同一部件应用同一个标记。
1.5.1.6 具体实施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发明人应详细写明本人认为实现该发明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实现本发明。实施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产品的发明,具体实施方式应结合附图详细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或电路构成,说明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其动作过程或操作步骤。涉及方法发明时,除写明步骤外,还应写出其工艺条件。
1.6 生化医药类专利
1.6.1 化学领域发明的种类和范畴
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指可以在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上制备和使用的,其结构和形状得以改进的新的有形物体或者其组成或性质得以改进的新的物质或新材料发明。具体来说,产品发明的种类有化学物质发明,组合物发明,药品发明,饮食品发明,农药发明,微生物及生物制品发明,化工设备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化学产品的制备或制造方法发明和一般性处理方法发明。
1.6.2 技术交底书的撰写要求
1.6.2.1 发明名称
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简要地表明发明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清楚反映发明类型,即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不要笼统地称为“XXX技术”。不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商品名称等含义不清楚的非技术用语及商业性宣传用语。
1.6.2.2 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它既不是其上位概念,如“有机化学领域”或“冶金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例如:“本发明涉及一种属于造纸技术领域的用韧皮纤维制造纸浆的方法”。
1.6.2.3 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也称现有技术,它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有关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知识,尤其是要引用发明人所知的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背景技术,并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以便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专利申请。引用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用非专利文献的,要写明这些文献的详细出处。在背景技术的描述部分,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也即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或所克服的缺点,以便为下一步提出发明的目的奠定基础。
1.6.2.4 发明内容
这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发明的目的应当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由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合乎逻辑的导出,而且要取决于发明实际上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或完成的任务而采取的所有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以便使所属领域具有一般专业知识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完成发明所提出的任务。一般地说,这部分应当采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尽可能一致的语言描述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与发明的积极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对附加技术特征做简要说。如果发明包含了几项发明,则应依次说明每项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应逐一展开详细、具体说明。如说明技术特征的取值和选择范围以及某些特殊术语的具体含义,有时也要给出优选范围,必要时,还应给出最佳值。
对于组合物发明,发明所要保护的实质和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少许”、“等等”、“以上”等。
在此注意,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这部分应当清楚而有依据的说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如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产品应用性能的改善;能源、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化;环境污染的降低或根除等。化学领域的发明应当借助于试验数据证明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同时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及方法。
1.6.2.5 附图说明
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对于有附图的发明,应用文字对附图做简要说明。如:
图1是XXX的工艺流程示意图。
需要指出的是,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而不是标有所有零件细节及精确尺寸的施工图。
1.6.2.6 具体实施方式
这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部分,应当采取举例的方式,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实施发明的最好的具体方式,有附图的,还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详细的解释。
化学领域的发明一般应当列举实施例。
实施例应当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支持权利要求——即所取值或所选具体方式应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且其数量应足以代表该范围。另外,还应至少给出一个优选或最佳的实施例,以证明发明的积极效果。
详细而具体——使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其中的记载能够重现。因此,应当写出再现发明具体方案所需的一切条件、数据、原料、工具、设备等等,以及它们必要的规格和型号等。如果使用了新的物质或自制的材料及设备,还应说明其来源及制备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申请涉及的保护范围很宽,例如涉及用含有多个不同取代基的化学通式表示的一组化合物,其数量达成千上万个,不能仅仅给出一两个实施例,而要给出足够多的实施例说明整个发明的可行性。
1.7 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1.7.1 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1.7.2 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1.7.3 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1.7.4 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专利申请
1.1 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包含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保护周期、保护对象、保护范围、适用领域及申请流程具体如下表所示: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
保护周期 | 20年 | 10年 | 10年> |
保护对象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保护范围 | 方法、结构、应用 | 结构 | 外观 |
适用领域 | 物理电子、机械结构、生物医药、软件算法 | 机械结构 | 外观 |
申请流程 |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实质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 申请程序 > 初步审查程序 > 授权程序 |
其中,发明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A1.物理电子领域:半导体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电子器件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电路芯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光学仪器及其制造方法等;
A2.机械结构领域:装置设备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建筑工程结构及其制造方法、人类生产生活所用机械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等;
A3.生物医药领域:生物制剂、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化学物质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冶金工艺、化工工艺、药物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和用途等;
A4.软件算法:用于操作实物并按照一定方法执行从而取得一定技术效果的程序。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B1.装置设备的结构;
B2.零部件的结构;
B3.实体物品的结构。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保护:
C1.产品的立体形状及或图案、色彩;
C2.平面图案及或色彩。
1.2 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需要经过申请程序、初步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使得该专利申请满足相应的形成要件和实质要件(针对发明专利),方可经过授权程序获得专利权,在获取专利权后,还应该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才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需要分别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以进行专利技术输出,从而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需要,并避免贸易摩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通常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者PCT途径取得的。
1.3.1 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进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是基于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的。基于该公约,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期限为6个月,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期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如下:
A.国民待遇原则(第2条、第3条):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B.专利独立原则(第4条)
申请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C.优先权(第4条):
在某个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前后申请主题相同。
1.3.2 PCT途径
PCT途径进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是基于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全称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提出的。专利合作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基于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体系是一个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其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并且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途径通过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利从而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不能通过PCT途径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的12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随后国际局会针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并在第18个月时对递交的申请及国际检索报告予以国际公布,届时申请人可根据指定国及选定国的具体规定向该国递交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以期在该国获得专利权。
PCT途径的基本流程如下:
A.向本国专利局提交国家申请
B.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国专利局(受理局)提交PCT申请,使用本国语言,使得PCT申请的法律效力延至所有指定国
C.在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之间,通常为第16个月时,国际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国际检索,以期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D.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时,国际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国家检索报告予以国际公布,从而使得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并且申请文件中的技术自公布起称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E.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22个月,应申请人要求,国际局可以对申请文件的专利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在申请之日起28个月内出具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F.在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部分国家20个月),向有关指定国提交开始国家阶段的请求
1.4 电子物理类专利
一份清楚明了的专利技术交底书有利于代理人深入理解发明人的构思。专利技术交底书主要包含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
1.4.1 下面介绍在撰写电学领域的专利交底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4.1.1 发明名称:
表明本发明创造所要保护的主题,不能超过25个字,不能用商业宣传语。
1.4.1.2 技术领域:
本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和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
1.4.1.3 背景技术:
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应进行全面地检索(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www.sipo.gov.cn进行检索),检索出在相同领域、相似领域里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采用与本发明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目的的现有技术,或者公开了本发明的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检索范围包括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如期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如引证专利文件,要写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如引证非专利文件,应写明文件的出处。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缺陷,可能的话,可提供现有技术的附图,并结合附图,简单介绍其工作原理,客观的指出这些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原因,以便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
1.4.1.4 发明内容以及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目:在分析了背景技术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写明本发明的目的是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也可说明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提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新的技术措施的集合,而技术措施是由技术特征体现的,所采用的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是如何完成发明所提出的任务。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结合上述本发明的技术特征,说明由本发明的技术特征产生的本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技术效果。
1.4.1.5 附图说明,在实施例中对引用的一幅或多幅附图的说明。
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一般涉及到硬件装置和方法(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控制方法等),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写法。
1.4.2 硬件装置:
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作的改进,因此,发明创造一般都会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硬件装置来说,专利的保护形式是它的元器件,以及在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的流动关系,即各个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线的连接关系。基于专利保护的这一要求,若要申请关于装置的专利保护,就必须给出该装置中包括现有技术和创新技术在内的各个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间信号线的连接关系,电路原理图是最直接的表达方式。
1.4.2.1 许多硬件装置的电路原理图非常复杂,而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仅涉及到其中一部分,这时应先画出装置的电路原理框图,需要对电路原理框图中的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进一步说明。这样既能够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在总体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的分界,也能够使别人对创新点所起到的作用一目了然。
1.4.2.2 专利是以技术的公开换取技术的保护,所以应该将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作为装置,对本发明的创新点,在具体实施例中,主要是公开其电路原理图,在电路原理图中要公开所使用的主要元器件的型号,如运算放大器型号、芯片型号、某种仪器的型号等。在电路原理图中公开了元器件的型号并不意味着本发明创造中只能使用这一种型号的元器件,这仅仅表示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是为了使一般的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专利。
1.4.2.3 对于硬件装置来说,将其电路原理图画出之后,还需要对图中的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进一步解释。由于发明创造一般都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现有技术部分来说,发明人可以简写(如果是非常公知的技术)各个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而对于创新部分来说,发明人应该进行详细的说明,主要说明创新点中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它与其它相关元器件的连接关系,它在整个发明创造中所起到的作用。要结合本发明的目的进行说明,要能够说明本创新点的结构在装置中确实能够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而达到相应的效果。
1.4.2.4 电路原理图中涉及到的元器件的参数不必给出,如电阻值、电容值等,除非本发明的创新点就在于该元器件参数本身。
1.4.3 方法:
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必须是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法,在电学领域中,多数方法涉及到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控制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基本上都要用到计算机来进行处理。
1.4.3.1 在写方法方面的专利交底材料时,应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写出该方法的物理步骤,物理步骤之间体现了物理过程的转换。物理步骤中涉及到的各个变量,应给出其所代表的物理含义,否则该方法可能作为纯计算机软件,或纯粹的数学方法而无法申请专利。
1.4.3.2 物理步骤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数学模型,主要体现为数学公式、逻辑判断式等。在数学公式和逻辑判断式中,应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将各参数的物理含义解释清楚。有些数学模型(如一些计算公式等)是发明人自己设计的,应写出该公式的推导过程,以证明其合理性。作为具体实施方式,应给出计算机执行的软件流程图。方法的数学模型所对应的软件流程图可能有多种,作为专利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软件流程图要与物理过程的衔接和转换相一致,只要给出最能够体现本方法的软件流程图,而不必过多的考虑编程技巧、程序的简化等问题,目的是要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实施。如对于较复杂的方法,可以举一个实际的、简单的例子,配合软件流程图来说明该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
1.4.3.3 方法的实现必须配合有硬件设施(即系统),如果该系统与现有技术的一样,则只需画出该系统的原理框图,以表明该方法可以在硬件上实施;如果该系统并不是现有技术,发明人在实施过程中还对硬件设施进行了改进,则要将该系统也进行保护(或者保护系统中创新的装置/设备/电路),除需要画出系统的原理框图外,还需要公开有创新的部分,具体参见上述硬件装置的公开内容,系统中没有创新的现有技术部分,涉及到有型号的,给出器件的型号。
在写技术交底书时还应当注意:
在整篇文章中,对于同一个元器件或物理过程等,其名称应始终一致;电路原理框图中的框也应该与电路原理图相对应,最好在电路原理图中将相应部分用虚线框出,并在虚线框中写明与框图对应的名称,名称要与原理框图中的一致。否则容易引起代理人的误解,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利。
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应紧扣发明目的,达到的效果也要与发明目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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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明创造向代理人充分公开,需要取舍哪些部分应与代理人商量,代理人可以向发明人提供比较稳妥的解决方案。与代理人多进行沟通,争取得到最佳的保护方案。
1.5 机械结构类专利
为帮助代理人了解发明的构思、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其创新点,以便使代理人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本,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专利时,除了向专利代理人当面介绍发明的内容外,还应交纳一份专利申请交底书。
1.5.1 交底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5.1.1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等非技术词语及宣传性用语。一般不应超过25个字。
1.5.1.2 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1.5.1.3 背景技术
应当写明本发明人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与该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非专利文件。前者要写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后者应写明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本发明人还应客观的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仅限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可能的话,应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
1.5.1.4 发明内容
首先,要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用正面、尽可能简短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
然后,公开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技术方案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发明人应清楚、完整地描述该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即为达到发明的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哪些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而哪些特征是区别于现有的技术特征。
对产品类发明,应描述产品的部件组成,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尤其是体现本发明构思部分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
对方法发明,应写明体现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必要步骤、手段等。
最后,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它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对于机械、电气领域的发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其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1.5.1.5 附图说明
本申请有附图的,应依照机械制图标准绘制,并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但不需要对图中的具体零部名称和细节进行说明。
若有多幅图的,应一一作出说明。
例如:以“燃煤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为例,对以下四幅图进行图面说明:
图1是本发明燃煤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的A向视图;
图4是图1的B-B剖视图。
注意:对每幅图中所表示的同一部件应用同一个标记。
1.5.1.6 具体实施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发明人应详细写明本人认为实现该发明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实现本发明。实施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产品的发明,具体实施方式应结合附图详细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或电路构成,说明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其动作过程或操作步骤。涉及方法发明时,除写明步骤外,还应写出其工艺条件。
1.6 生化医药类专利
1.6.1 化学领域发明的种类和范畴
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指可以在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上制备和使用的,其结构和形状得以改进的新的有形物体或者其组成或性质得以改进的新的物质或新材料发明。具体来说,产品发明的种类有化学物质发明,组合物发明,药品发明,饮食品发明,农药发明,微生物及生物制品发明,化工设备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化学产品的制备或制造方法发明和一般性处理方法发明。
1.6.2 技术交底书的撰写要求
1.6.2.1 发明名称
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简要地表明发明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清楚反映发明类型,即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不要笼统地称为“XXX技术”。不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商品名称等含义不清楚的非技术用语及商业性宣传用语。
1.6.2.2 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它既不是其上位概念,如“有机化学领域”或“冶金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例如:“本发明涉及一种属于造纸技术领域的用韧皮纤维制造纸浆的方法”。
1.6.2.3 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也称现有技术,它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有关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知识,尤其是要引用发明人所知的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背景技术,并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以便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专利申请。引用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用非专利文献的,要写明这些文献的详细出处。在背景技术的描述部分,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也即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或所克服的缺点,以便为下一步提出发明的目的奠定基础。
1.6.2.4 发明内容
这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发明的目的应当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由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合乎逻辑的导出,而且要取决于发明实际上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或完成的任务而采取的所有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以便使所属领域具有一般专业知识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完成发明所提出的任务。一般地说,这部分应当采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尽可能一致的语言描述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与发明的积极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对附加技术特征做简要说。如果发明包含了几项发明,则应依次说明每项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应逐一展开详细、具体说明。如说明技术特征的取值和选择范围以及某些特殊术语的具体含义,有时也要给出优选范围,必要时,还应给出最佳值。
对于组合物发明,发明所要保护的实质和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少许”、“等等”、“以上”等。
在此注意,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这部分应当清楚而有依据的说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如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产品应用性能的改善;能源、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化;环境污染的降低或根除等。化学领域的发明应当借助于试验数据证明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同时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及方法。
1.6.2.5 附图说明
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对于有附图的发明,应用文字对附图做简要说明。如:
图1是XXX的工艺流程示意图。
需要指出的是,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而不是标有所有零件细节及精确尺寸的施工图。
1.6.2.6 具体实施方式
这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部分,应当采取举例的方式,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实施发明的最好的具体方式,有附图的,还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详细的解释。
化学领域的发明一般应当列举实施例。
实施例应当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支持权利要求——即所取值或所选具体方式应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且其数量应足以代表该范围。另外,还应至少给出一个优选或最佳的实施例,以证明发明的积极效果。
详细而具体——使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其中的记载能够重现。因此,应当写出再现发明具体方案所需的一切条件、数据、原料、工具、设备等等,以及它们必要的规格和型号等。如果使用了新的物质或自制的材料及设备,还应说明其来源及制备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申请涉及的保护范围很宽,例如涉及用含有多个不同取代基的化学通式表示的一组化合物,其数量达成千上万个,不能仅仅给出一两个实施例,而要给出足够多的实施例说明整个发明的可行性。
1.7 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1.7.1 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1.7.2 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1.7.3 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1.7.4 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